汽车意外索偿

保险公司、保险代理或经纪人,绝不会接受口头或电话之失事报告,口头或电话报告只作查询用途,不可作为失事报告纪录。

若阁下只是投保车辆之第三者保险,无论意外是否因阁下或当时驾驶阁下车辆的司机所引致,承保公司要承担阁下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赔偿。但需注意车主要先向承保公司支付保单内的自负额 (即一般所称的垫底费) 及留意各保险公司所指定的意外报告期限。(一般为一至两星期或稍长并有合理解释的期限)

有关保障内容及细则,将详列于保单之内,保险公司亦保留最终批核权。如有需要,请先向本公司索取保单样本以作参考。